[摘要] 常德一男子找自己侄儿帮忙代驾 把自己送回家,当车行至汉寿县岩汪湖镇陈堤村一路口时,与一辆摩托车相撞,导致驾驶员童先生、李女士两人受伤。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对于李女士的损失,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,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对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,由车主王先生承担。
今年1月25日,王先生叫来自己的侄儿小王,让他代驾帮自己开车,把自己送回家。当车行至汉寿县岩汪湖镇陈堤村一路口时,与一辆摩托车相撞,导致驾驶员童先生、李女士两人受伤。其中,事故发生后,李女士被送往当地医院,住院9天,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。
事后,汉寿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,小王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,童先生负有次要责任,李女士无责任。事后,因李女士与小王、王先生及王先生投保的A公司未达成赔偿协议,便将小王、王先生、A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。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。在庭审中,关于代驾人小王是否担责,成为了案件的焦点之一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王帮叔叔王先生开车,其代驾行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,属无偿帮工行为。根据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三条的规定: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,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据此,王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,对肇事车辆具有控制力,且享有车辆运行利益,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小王作为义务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据此,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对于李女士的损失,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,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对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,由车主王先生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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